张先生与胡先生是同事。前不久,二人一起聚餐,期间都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先生因去火车站接人,向张先生借用轿车。张先生虽然知道胡先生的驾照只能开小客车,不能开自己的大面包车,但仍将车钥匙给了胡先生。结果,胡先生驾车过程中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经交警酒精检测认定,胡先生酒后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违章行车将行人撞伤,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伤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先生在明知胡先生饮酒、不具备驾驶大面包车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张先生与胡先生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