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婚姻法》,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发布了10起家事审判的典型案例,今年1至10月份,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家事纠纷案件11万余件,主要案件涉及感情、亲情等。要求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成立家事审判法庭。
200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出与周某离婚,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3.8万元。离婚后,周某发现2013年5月,张某与某女生有一女。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滑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