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日17时,家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的程先生像往常一下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程先生行驶到文化路任寨北街北文苑骏景小区门口时,突然一辆豫A1U523号小轿车向右转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小轿车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骑电动车的程先生相撞,导致程先生左腿膝关节严重受损,随后程先生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数万元,这让本不富裕的家庭又蒙上一层冰霜。程先生正感到无助之时,我所的同事为程先生送去温暖,在了解我所的历史及办案的成果之后,程先生毅然决然地全权委托我所为其代理案件。之后所有的事情都有条不紊地往进行,判决书下来的那一刻,程先生感动不已,因为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我所为程先生主张的各项费用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六项内容法院就支持了46849.34元,接下来的时间,我所继续为程先生提供帮助,程先生进行了二次手术,做了伤残鉴定,提供了证据材料,为了让程先生得到最多的赔偿,我所律师再次不懈努力,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使保险公司、司机和程先生达成调解,为程先生争取到74000元的赔偿金额。本案的判决和调解总共为程先生争取到12万多的赔偿金额,程先生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还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因为在他看来,能把医疗费拿到就很好了。程先生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不断重复:感谢律师,感谢光法。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226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1977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X号院X号楼X号,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陆小彬、姜娜(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6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X厂X街X号楼X单元附X号,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法定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X县X乡X号,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
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86413.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4000元;
二、 被告李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程某鉴定费1000元;
三、 原、被告就此交通事故别无其他争议;
四、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原告程某自愿负担。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梅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