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桂某某(72周岁),于2015年9月5日因“发现右下腹壁可复性包块2月余”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2015年9月11日,某医院在全身麻醉下对患者行“腹壁疝修补术”,手术切口达20cm。术后因出血不止导致“失血性休克”。同日22时,对患者再行“腹壁清创止血术”。第二次手术后,因医院一直无法纠正因过量失血所致的全身脏器损害,导致患者于2015年9月24日死亡。
在第一次手术前,患者的主治医生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了术前谈话,将要进行经“腹腔镜腹壁疝修补术”的手术方案告知患者,并取得了患者的同意。因患者年龄大,且有其他疾病,剖腹手术风险极大。所以,患者及家属从未考虑通过剖腹手术进行疝气修补。而医院在未通知患者或家属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改变手术方案。另外,患者家属是在询问为何微创手术会出现大出血时,方知手术方案被医院擅自改变为剖腹手术,手术切口长达20cm。所以,医院是既未征求患者的知情同意,也未充分考虑患者的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擅自代替患者及家属决定手术方案,剥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重侵犯患者生命健康。
因此,起诉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计3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