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均产生下列法律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此为清偿提存主要法律效力之所在。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3)提存人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可见,清偿提存发生后对债务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债权人。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因此所有权何时转给债权人成为确定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后的责任承担的界限。关于所有权何时转移给债权人,笔者认为,提存物的所有权应自提存合法有效成立时即转移于债权人,从而使“危险负担从所有权”的原则得以贯彻,因而标的物在正常情况下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转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果因提存机关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对债权人负责赔偿。
(2)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孳息是提存物的派生物,与提存物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自然归属债权人所有;但孳息产生后,提存人又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孳息仍归债务人所有。
(3)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寄存于提存机关产生的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保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如果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上述费用仍由提存人负担。
(4)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经过法定的期间不领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的所有权。
3、对提存机关的法律效力。提存机关在接受提存物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提存机关取得对提存物占有的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并通知债权人领取的义务。如果因提存机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提存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在债权人在领取提存物时,提存机关有向债权人交付提存物的义务和收取提存费用的权利。除非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务人告知提存机关要求债权人在领取标的物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3)当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期限不领取提存物时,提存机关可以将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交归国家所有。
(4)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从而保存其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