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他们结婚二十年仍然属于无效婚姻?
周女士今年45岁,是位家庭主妇,丈夫姓沙,是位木匠。丈夫沙某之所以提出婚姻无效的说法,是因为他们是嫡亲姨兄妹。
20年前,沙某的家人向周女士提亲,周女士在父母劝说下竟答应并开始了这一段荒谬的婚姻。很快,周学莲有了身孕。根据相关法律,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依法不得登记结婚,如若结婚,婚姻无效,但周女士对此并不知晓。1995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后不久,周女士便生下了一个男婴。
2011年,沙某提出翻修房子。于是,周女士向亲戚借了十多万。然而房子建好后,沙某却以无效婚姻为由提出了离婚。由于建房子时,手续不全,法院受理后,保留了周女士的居住权。
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还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夫妻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婚姻中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